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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港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后补助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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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港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后补助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07 作者: 点击:

贵港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后补助暂行办法

(修订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共贵港市委办公室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技强贵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贵办通[2021]99号)关于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要求,为鼓励我市企业围绕发展壮大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优势产业提档升级,加快建成战略性新兴产业城,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助对象
在贵港市辖区内注册满1年以上、2021年1月以后通过自治区核验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转化(受让)方企业。
第二条  补助标准
根据自治区科技厅印发的相关正式文件,对文件中明确通过自治区核验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补助。
(一)A类项目即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进行转化,且通过自治区科技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按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10%予以补助,单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B类项目即企业将自有科技成果进行转化,且通过自治区科技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单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一次性给予15万元补助。
(三)C类项目即区外引进科技企业在我市投资转化自有科技成果,且通过自治区科技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单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一年内对单个企业的后补助项目不超过4项。
第三条  资金来源
获得后补助企业是市直属企业的,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解决;在市辖三区范围内获得后补助企业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和企业所在地财政按5:5比例分担;桂平市、平南县获得后补助企业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承担。
第四条  报审程序
(一)申报。贵港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称“市科技局”)于每年一季度发布通知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通知要求提出申请,按时向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二)初审。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后补助的企业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市科技局。
(三)复审。市科技局收到有关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公示。市科技局、财政局根据复审结果,将拟补助企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后补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五)后补助。后补助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及各县市区财政按照本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直接划拨相关补助资金至企业对公帐户。
第五条  资金管理
补助资金属于奖励性质,企业可自主统筹安排用于开发新成果和科技成果的引进转化示范活动。企业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领取补助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将由市财政协同有关部门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件》(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涉密项目按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暂定三年(2021-2023年)。执行期间若遇国家、自治区、市调整有关政策,可进行补充修订。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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